(2016)浙0109执5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金秀与丁加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396号申请执行人毛金秀与被执行人丁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金秀于2016年4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