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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金秀与丁加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396号申请执行人毛金秀与被执行人丁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金秀于2016年4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