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邹世平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427号上诉人邹世平(一审起诉人):男,汉族。上诉人邹世平因请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邹世平上诉请求:1、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要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不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自1999年至今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公司处从事粘砂套管工作,从事高温、有毒、有害气体、高压喷砂胶、重体力和底空作业,高温为150度、高为80厘米,在粘砂套管车间突然瘫倒在工作岗位上,并伴有眼斜口歪等症状,导致职业病肢体贰级残疾,与自己所处工作岗位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住院康复费及门诊费等全部责任,其提供不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的、鉴定所需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予以处理。故邹世平的起诉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邹世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贤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