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四化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四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四化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