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梅强诉被告周明江、苑文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强,周明江,苑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322号原告:梅强,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丰泽园。被告:周明江,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被告:苑文芬,女,生于1987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原告梅强诉被告周明江、苑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梅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江、苑文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梅强承��。审 判 长 贺 毳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