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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梅强诉被告周明江、苑文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强,周明江,苑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322号原告:梅强,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丰泽园。被告:周明江,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被告:苑文芬,女,生于1987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原告梅强诉被告周明江、苑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梅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江、苑文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梅强承��。审 判 长  贺 毳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