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符艳英、蒋桂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蒋桂林,符艳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2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代表人李忠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勇韬,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桂林,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符艳英,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蒋桂林、符艳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212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