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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夏兰与杨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兰,杨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陈夏兰。被执行人杨彦。关于陈夏兰申请执行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夏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杨彦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夏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夏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