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特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沈贤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沈贤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208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聚胜工业区广星路20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军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贤敢,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帝罗公司)与被申请人沈贤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凡帝罗公司述称:沈贤敢于2015年9月11日后应聘进入公司,工作5天后即发生工伤,因工作未满一个月,尚未领取工资,故计算工伤赔偿标准的工资应当按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使沈贤敢原来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884元,因工作未满一个月,故应当按照60%即2330.4元的标准计算。2.沈贤敢在仲裁庭审确认凡帝罗公司与其原来工作的公司是不同的公司,且相距200米左右,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经营主体,故凡帝罗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3.仲裁裁决在本委认为部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却在仲裁裁决的第五项裁决凡帝罗公司应当向沈贤敢支付经济补偿金17057.32元,该项裁决显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决错误,申请:1.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二、五项;2.改判凡帝罗公司应当向沈贤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7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60.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43.2元;3.改判凡帝罗公司应当向沈贤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60.8元;4.改判凡帝罗公司无需向沈贤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7057.32元。被申请人沈贤敢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凡帝罗公司的申请,维持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凡帝罗公司与沈贤敢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7月8日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是:“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贤敢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88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52元;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贤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688元;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贤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四、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贤敢的医疗费86元、鉴定费84元;五、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贤敢的经济补偿金17057.32元。”该裁决作出后,沈贤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仲裁裁决在本委认为部分,已经认定凡帝罗公司与沈贤敢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但在仲裁裁决第五项中,又作出凡帝罗公司向沈贤敢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且结合仲裁裁决的表述和双方当事人的述辨内容,该经济补偿应当指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该仲裁裁决关于经济补偿的内容和裁决前后矛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凡帝罗公司关于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应予支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887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帝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