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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兴源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莉莉,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4-C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餐饮费113096元、利息565元(截止2015年12月18日),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执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陈 璐代理审判员  刘 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