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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洪某某食药监食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2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局流通股股长。被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甘浙江省青田县人,现住渭源县会川镇青年路。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甘浙江省青田县人,现住渭源县会川镇青年路。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食药监食罚(2015)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理由: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洪某某作出(渭)食药监食罚(2015)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0月22日,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洪某某制售的枣糕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为2kg,抽样基量为5kg。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枣糕中铝的残流量(干样品,以A1计)为338/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菌落总数为23000CFU/g,不符合GB700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SZBG15620000025542)元。同年11月26日,我局立案查处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查明:洪某某2015年10月19日使用添加含硫酸铝钾复合膨松剂制作蛋糕6公斤。该食品售价14元/公斤。除抽样的2kg外全部售完,货值84元,违法所得84元。我局认为,洪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三)项的规定,属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50000元。被申请人对渭食药监食罚(2015)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执行,仍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洪官均作出渭食药监食罚(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职权。该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某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食药监食罚(2015)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张爱花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