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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935号

935沈兵与杜成伟、潘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兵,杜成伟,潘月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935号申请人沈兵,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杜成伟,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潘月玲,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沈兵与杜成伟、潘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杜成伟、潘月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沈兵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史伟冬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