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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9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声,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2014年10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抓),同年8月10日被逮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钟声在自己登记入住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都旅馆419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阙某、蒋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上述人员吸食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0.44克(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铝箔纸三条、溜冰壶一个)及被告人钟声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检验,吸毒人员曾某、阙某、蒋某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被告人钟声尿检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阴性。2016年7月28日1时30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声等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79号、(2015)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曾某、阙某、蒋某、邹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钟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钟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盛    贺人民陪审员 郭静蓉人民陪审员余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丹  (  代  )附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