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深州市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畔成、蔡旭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畔成,蔡旭娜,蔡立学,谢艳菊,柴凤华,杨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632号原告:深州市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州市长江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今子。被告:蔡畔成,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双井开发区。被告:蔡旭娜,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双井开发区。被告:蔡立学,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双井开发区。被告:谢艳菊,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柴凤华,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杨斌,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州市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畔成、蔡旭娜、蔡立学、谢艳菊、柴凤华、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全额还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