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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坚强与朱雪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坚强,朱雪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732号申请执行人王坚强。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雪城。王坚强与朱雪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朱雪城归还王坚强借款人民币194000元,并以本金194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王坚强负担231元,朱雪城负担20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6039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其所有的常熟市梅李镇(梅李)梅南村南街148号房屋已于2016年10月21日查封(2019年10月20日到期),轮候于第二位,不便处置。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