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陶华与陆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华,陆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40-1号申请执行人陶华。被执行人陆秀云。本院在审理陶华与陆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陆秀云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北辰花园4幢1704室房屋及原告陶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5区瑞徽苑11幢2803室房屋。现因陆秀云已履行义务,故应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陆秀云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北辰花园4幢1704室房屋(产权证号:12900197**)的查封;二、解除对陶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5区瑞徽苑11幢28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长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