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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翠芝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梅,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梅,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东城区*组。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2426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56.29元(医疗费36687元+门诊检查费1576.49元+病历复印费29元+护理费74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19元+鉴定费35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梅不服,以原判未支持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费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朴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