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费茂文与范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茂文,范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762号原告:费茂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范刚,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茂文诉被告范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茂文于2016年10月2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