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文学与董连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学,董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学,男,1968年8月17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连英,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杨文学申请执行董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董连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学案款204244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文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董连英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042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282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黄 树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