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胡宝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胡宝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5民初1108号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田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宝增,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南关村人,住。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宝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景、石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宝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砼款16320元;2、被告按照月息利率1%赔偿原告至起诉日的损失1142.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宝增于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5月14日进行教育小区建筑施工,故向原告购买C25号商砼384方,单价每方230元,总计价款88320元。后被告支付72000元商砼款,剩余1632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支付。被告胡宝增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宝增为建设教育小区,于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5月14日分27次购买原告C25号商砼384方,到货后运输单上均有被告或现场人员签字。商砼单价每方230元,总计价款8832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72000元商砼款,剩余1632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运输单上现场验收人栏中均有被告或现场人员签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3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要求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确认最后结算日的次日即2016年1月1日为利息起算日。被告胡宝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当庭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宝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163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以16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3日止)。二、驳回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胡宝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晨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