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军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军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827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锋,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金军芬,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军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