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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国超、姚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姚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姚小东,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姚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小东归还借款4万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小东下落不明,本院已另案对其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