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细红、毛美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细红,毛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胡细红被执行人毛美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017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美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美月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美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美月的配偶陈凤达(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