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与董常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董常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697号原告: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吴小平。被告:董常彬,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与被告董常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佳艺展示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洁欢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