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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玉侠与被执行人通辽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侠,通辽华盛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侠,女,汉族。被执行人:通辽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侠与被执行人通辽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通辽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5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红民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补偿款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在777.42万元范围内对通辽市政府回购被执行人通辽市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持有通辽市主城区公交车亭、站牌的剩余补偿款予以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