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尚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尚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472号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548407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79号-7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叶军。委托代理人:徐利康,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尚云龙,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尚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