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晓丽与被执行人欧桂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丽,欧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晓丽,女,1959年7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欧桂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晓丽与被执行人欧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