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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志洪与吴金林、钱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洪,吴金林,钱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213号原告:刘志洪,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吴金林,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娟(系吴金林之女),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钱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电力检修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志洪与被告吴金林、钱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志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洪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洪撤诉。审 判 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雅琦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