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与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004号原告:许国志,住四平市。原告:许国强,住四平市。原告:许国兴,住山东省威海市。原告:许国家,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晓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许国志、许国强、许国兴、许国家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