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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向子雄、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向子雄,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665号原告: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苟安云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谭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向子雄,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梨子坝村梨子坝组8号。经营者:钟正勇。原告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子雄、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理由是,被告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承包项目部负责人谭志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已被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巴东县公安局的受案回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诉称的事实及向本院提交的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本案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涉及的工程项目,即原告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茶店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和“官渡口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后,又与谭志刚(恩施市正勇水电设备经营部恩施州办事处负责人)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之后,谭志刚又以“巴东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项目茶店子官渡口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向子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因此,谭志刚作为上述两项目的“内部承包人”,其刑事案件立案与本案事实有牵连,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亦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处理。故本案需待其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再审理。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