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启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穆启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990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召明,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穆启长,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启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王彦& # xB;代理审判员 马 卫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思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