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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107号罪犯何华,男,汉族,1991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华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5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1月1日止。罪犯何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