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新平与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平,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344号原告:崔新平。被告: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法定代表人:吕宗艳。被告:朱国松。原告崔新平诉被告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崔新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新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崔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