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新平与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平,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344号原告:崔新平。被告: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法定代表人:吕宗艳。被告:朱国松。原告崔新平诉被告浦江县浩宇团线厂、朱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崔新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新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崔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