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景才与黄洪林、佛山市南海嘉润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洪林,刘景才,佛山市南海嘉润木业有限公司,彭双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敏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洲,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嘉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双华。原审被告:彭双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诉人黄洪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景才、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嘉润木业有限公司、彭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洪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