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7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农行与雷俊俊肖玉平王树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雷俊俊,肖玉平,王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6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俊俊,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玉平,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树美,女,196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雷俊俊、肖玉平、王树美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树美在银行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9000元,被执行人雷俊俊、肖玉平、王树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