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彭光红申请执行钟平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7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红,钟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彭光红,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荣昌县人。被执行人:钟平友,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彭光红与钟平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平友负债较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