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2174号原告:顾某。被告:梁某甲。原告顾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梁某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8月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因为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目标,每次沟通都发生争吵,无法达到共识,原告精神长期受到摧残。被告没有任何工作和经济来源,对原告不尊重、不守信。2001年6月,被告打了一巴掌给原告,2004年9月被告用皮带打原告大腿部。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十几年生有一子一女,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矛盾,都是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每次争吵过后原告就回娘家。原告在诉状上指责我家庭暴力殴打她、不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均不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8月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2016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半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因双方在处理家庭细节方面都有一定不当之处,但双方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但被告否认,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只要双方能本着尊重婚姻的态度,能及时沟通与协调,能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孩子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谅互让,共筑和谐家庭,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