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苑伟杰与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伟杰,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苑伟杰,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永斌,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表人:徐桂年,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拥军,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苑伟杰诉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亦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伟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