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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6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汕头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乘贝,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计2679.5,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