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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与宋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宋顺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226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负责人:闫志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该单位副行长。被告:宋顺才,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诉宋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因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