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志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谭志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394号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王家村3组。法定代表人段立中,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志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志军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志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