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倪某甲、倪某乙等与顾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364号申请执行人倪某甲,女,汉族,1941年10月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倪某乙,女,汉族,1943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倪某丙,男,汉族,1954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与顾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倪某甲人民币21,542.5元、倪某乙人民币8,617元、倪某丙人民币12,92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46元,但被执行人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3,696.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