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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赣0321刑初94号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1刑初9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11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昌盛搅拌站的员工。2016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昌盛搅拌站的水泥搅拌车由六市乡往莲花县城方向行驶。12时许,行驶至319国道莲花县坊楼镇罗市大坳里一下坡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欧阳某驾驶的赣09/51205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当场死亡。李某随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随现场交警到莲花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欧阳某系因车祸致重型复合性损伤死亡。经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昌盛搅拌站赔付了被害人欧阳某的家属赔偿金47万元整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其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返还清单,调解材料、赔付凭证、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申请书,证人欧阳某清、尹某、陈某、欧阳某高、陈某兵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莲公交认字[2016]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莲)鉴(尸体检验)字[2016]38号尸表检验意见书,莲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字7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欧阳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及莲花县社区矫正办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文娟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太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