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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古刚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730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古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3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淙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