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2925号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黄某1,系原告黄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农某,系原告黄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由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1及委托代理人黄利颖、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2月28日,被告李某在原告黄某位于某镇某村某坡的家中帮工,期间,趁黄某独自一人在家之际,先后用手抚摸抠弄其阴部,致使其身体遭受到伤害,处女膜破裂、阴部红肿。后原告将此事告知回到家中的父母亲,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原告送到某医院检查治疗,证实原告遭受到被告的性侵害。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原告的幼小心灵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99.4元。2、判令被告李某赔偿给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医疗费99.4元变更为393.4元。原告提交的证据:1、户口薄。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3、某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原告受到被告的侵害到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治疗费用是99.4元。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起��书。证明被告侵害原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5、某医院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IVA连续性测试报告、抑郁自评量表、90项症状清单、焦虑自评量表、艾森克个性测验,发现原告在本案当中精神受到比较大的损害。焦虑、抑郁做了比较正规的评判,原告精神受到比较大的损害。6、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证明费用支出294元。被告李某辩称:其只认可一张收费单是99.4元,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对受理费没有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李某在原告黄某位于某镇某村某坡的家中帮工,期间,趁黄某独自一人在家之际,先后两次用手抚摸其阴部。后黄某将此事告知其父母,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黄某到某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393.4元。经诊断,医生意见为:黄某“有(轻度)焦虑症状控制力正常,注意力差有(轻度)抑郁症。”本院认为:黄某因李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黄某的医疗费损失为393.4元,依法予以支持;黄某因李某的猥亵行为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综上,黄某应获得的赔偿共计8393.4元。被告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393.4元。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费昌祥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人民陪审员 何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