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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存浦诉被告青岛金海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董洪林、董莉、范钦韵所有权确认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浦,青岛金海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董洪林,董莉,范钦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837号原告:张存浦,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茹,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表妹。被告:青岛金海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朋,任经理被告:董洪林,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告:董莉,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告:范钦韵,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于2016年8日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存浦诉被告青岛金海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董洪林、董莉、范钦韵所有权确认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存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存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浦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海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董洪林、董莉、范钦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存浦负担。审判员  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