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李广德、孙召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李广德,孙召玉,韦士强,刘芬,杨春锋,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广德,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召玉,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韦士强,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芬,女,××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春锋,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利,男,××年××月出生,汉���,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德、孙召玉、韦士强、刘芬、杨春锋、王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召玉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3)费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召玉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80000元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 雁 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公 绪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