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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新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宇,曾用名王小雨,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新宇因对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依法强制其戒毒不满,醉酒后与其父母争执后到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院内,辱骂该所所长李长河。值班民警薛军冉身穿制服正在询问有关人员,听到叫骂声后,薛军冉放下工作劝阻王新宇,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制。王新宇见薛军冉拍照,扬起手中的茶杯打薛军冉,薛军冉躲避至派出所备勤室,关上门。王新宇继续叫骂,边叫骂边用脚撞击备勤室门,并用手中的茶杯摔向备勤室窗户,将备勤室窗户玻璃砸碎,接着连续用脚撞击备勤室门直至该门变形。民警XXX等人劝阻无效,门被撞开,王新宇窜进备勤室抓着薛军冉衣领,继续叫骂,接着用一只手卡着薛军冉脖子,民警潘某等人拉着王新宇,将其控制在屋内,薛军冉趁机走开,导致薛军冉无法正常工作。2016年1月21日23时许,下洼派出所报案至社旗县公安局,后被告人王新宇被社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新宇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新宇因对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依法强制其戒毒不满,醉酒后与其父母争执后到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院内,辱骂该所所长李长河。值班民警薛军冉身穿制服正在询问有关人员,听到叫骂声后,薛军冉放下工作劝阻王新宇,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制。王新宇见薛军冉拍照,扬起手中的茶杯打薛军冉,薛军冉躲避至派出所备勤室,关上门。王新宇继续叫骂,边叫骂边用脚撞击备勤室门,并用手中的茶杯摔向备勤室窗户,将备勤室窗户玻璃砸碎,接着连续用脚撞击备勤室门直至该门变形。民警XXX等人劝阻无效,门被撞开,王新宇窜进备勤室抓着薛军冉衣领,继续叫骂,接着用一只手卡着薛军冉脖子,民警潘某等人拉着王新宇,将其控制在屋内,薛军冉趁机走开,导致薛军冉无法正常工作。2016年1月21日23时许,下洼派出所报案至社旗县公安局,后被告人王新宇被社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下洼派出所所长李长河、民警薛军冉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新宇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常驻人口信息证实王新宇,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2、到案经过证实王新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于2016年1月21日23时报至社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1月22日对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将王新宇抓获归案。3、社旗县公安局出具的民警薛军冉身份证明证实薛军冉系社旗县公安局民警。4、下洼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1日晚上22时许,王新宇醉酒后来到我下洼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大声叫骂。正在所内办公的民警薛军冉劝阻后,王新宇对民警薛军冉实施打骂,并在派出所内进行打砸。当天下午五时许,下洼镇邱庄村村民孟某正在我下洼派出所接受薛军冉、XXX询问,王新宇的叫骂及后续行为致使对孟某的询问中止,当晚无法继续。李长河、薛军冉出具的谅解书各一份证实李长河、薛军冉对被告人王新宇表示谅解。另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光盘,现场照片,证人薛军冉、李某、潘某、黄某、孟某、付某、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新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宇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闫进猛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运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