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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芳芳与陈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芳,陈诗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林芳芳,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诗万,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林芳芳与被告陈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诗万偿还原告林芳芳借款81万元并支付利息7.29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6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1万元,并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诗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芳芳借款8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陈诗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徐德苗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