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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超与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超,吕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534号原告刘志超,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德胜村。被告吕永江,男,3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和美景前平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超诉被告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志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超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