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超与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超,吕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534号原告刘志超,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德胜村。被告吕永江,男,3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和美景前平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超诉被告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志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超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