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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建军,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辩护人张红艳、法定代理人李某2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在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南边水泥路上,因被告人李某1和父亲李某2建军与陈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1在地上拾起一木棍击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一年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1同父亲李建军李某2在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南边水泥路上和赵继功说话时,与骑车途经此地的陈某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被告人李某1在地上拾起一木棍击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1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对李某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核磁共振片、检验报告单、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病历、社会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高某等人证言;新蔡县公安局人体损害程度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生于1998年8月3日。其年龄有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1供述,证人李建军李某2、高某、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1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一是年龄小、下学早、不懂法;二家庭管教不到位,心理不成熟;三是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计后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庭审查明的李某1的成长轨迹,被告人李某1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年龄小、下学早、不懂法、父母离婚早、家庭管教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心里不成熟、哥们义气重、不计后果等原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崔 灿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