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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卢焰与被告陈文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焰,陈文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679号原告:卢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平市。被告:陈文学,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焰与被告陈文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焰以陈文学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卢焰负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